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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6 19: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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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

种在小园中,希望开花好。

一日望三回,望到花时过;

急坏看花人,苞也无一个……

摘自胡适先生《希望》一诗。

当然,大多人只知这是邓丽君演唱,不太晓得词作者是胡适胡大师。

这个没关系,即便是北京卫视《跨界歌王》有明星演唱,胡大师及其后人,应该不至于要求卫视道歉。

一首歌,唱就唱了,名人高晓松搞个版权声明,非名人刘昊霖、唐映枫也跳腾出来,指责北卫不尊重作词作曲。娱乐圈,就是娱乐事。

然而,当河南卢氏县农民秦某在林坡上挖了3株兰草。路上兴许也欢快地唱着“我从山中来,带着兰花草”,却被公安拦住。见澎湃新闻《河南农民采三株兰草获刑提出申诉,法院认为原判有误决定再审》。

尽管秦某辩解“不知道是犯法”,却是不好解脱滴。

年12月,卢氏县法院认定秦某挖的兰草是蕙兰,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判他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元。

如果仅从澎湃新闻报道上看,司法机关在秦某案上似乎自摆乌龙——对于卢氏县法院认定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蕙兰”,国家林业局称,目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官方只发布了第一批,蕙兰不在其中,并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如果蕙兰不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这个案件就颇为蹊跷:怎么立得了、诉得了、判得了?

有错必纠,卢县法院再审决定书似乎在及时自我纠正。

可是,澎湃新闻还提到:“(与秦某)一起的这个人叫秦帅,秦帅供词非常稳定,他说‘我听说这个兰花非常值钱,年开始陆陆续续在卢氏的境内挖了应该是52株,为了挣钱贩卖兰花。’在院子里查获了几十株兰花,都有笔录,秦帅判有期徒刑一年。从秦帅这里也印证了他知道自己挖的是什么。”

不知秦帅挖的是否蕙兰,不知当年又怎么鉴定所挖兰花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读新闻,读不出端倪。网上查不到年12月卢县法院秦某案、以及此前秦帅案的判决书,多少法理,俱皆无从说起。

爱花,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爱兰,是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人民对高大上、白富美生活的勇敢追求。

屈原先是爱兰,“余既滋兰之九畹兮,又树蕙之百亩”,养九畹春兰、种百亩香蕙。

美好生活有了寄托之物,屈大夫从此蕙心兰质、金声玉韵,以兰咏志、言兰者十。

养兰、书兰,更撼卫君子如兰的美好人格“既替余以蕙纕兮,又申之以揽茝。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你们攻击我佩戴蕙兰、采摘茝兰之罪,爱谁谁吧,我九死也不后悔!

所幸,法不溯及既往。

但愿如澎湃所报道,蕙兰,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否则,即便不判屈原犯罪,也对屈原折腾那么多的兰花草来个精神审判。那末,今天我们还过端午节纪念屈原吗?还要背诵他那么拗口的兰诗吗?

采三株兰草获刑,又有很多人讨论起法律认识错误问题。一如天津汽枪摊赵大姐涉枪案。

农民秦某辩解“不知道是犯法”。汽枪摊赵大姐也是如此。

“不知法、不免责”是刑法通说立场。否则,会导致“法盲无罪”的谬论,甚至,知法也故意装法盲,人心隔肚皮,人脑沟壑多,让司法机关认定犯事者主观一定要知法,简直是不可能的任务。

这个报道,因为来了个“蕙兰不属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去讨论假定蕙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秦某是否有罪,已是无趣。

下文,写于年1月,当时,汽枪摊赵大姐案一审上诉中……

请把Q(枪)口抬高一厘米

我踩死了一只蟑螂。没想到蟑螂是张郎。蟑螂一死张郎也死。于是,我有了杀人嫌疑。遭受拘留、逮捕,在法庭上,我自行辩解:主观不明知蟑螂是张郎。

一梦惊醒法律人。干这活儿真没有诗和远方的田野,还不只年关应付各种检查的苟且。而是时常噩梦连连。醒起,回溯噩梦缘起,在于近半年来被Q案着实刺激了法律人的神经。澎湃新闻报道某FY司法拍卖BB弹仿真Q。不知FY责任人昨夜是否做噩梦?是否担心自己也会成为走私武器罪、买卖Q支罪的阶下囚?我为他或她捏了把汗。不管他或她有无噩梦,反正我是噩梦了。

姜文丢了一把54式手Q已经20小时了,Q内有3颗子弹。《寻Q》台词告诉你,Q是多么的恐怖:

局长:啥子呢?20个小时?坐汽车都可以到省城了;坐火车都可以到北京了;坐飞机都可以到美国了,美国的事情我不管。这把Q要是到了北京,对我们的*府和人民将会造成多大的危害,你晓不晓得?!

局长:3颗子弹?要是一般人,一Q一个就是3条人命;换成职业杀手,一Q两个就是6条人命。6条人命啊!

姜文:局长,我...我,错了。

局长:你错了?你犯罪!

摆汽Q摊的大姐被判非法持有Q支罪三年半。快过年了,街上定有摆汽Q打汽球的营生,JC是否选择性执法?是否一律检测Q口比动能?大姐有6支汽Q,据称已经从轻判处了。呼格吉勒图专案组长冯某非法持有4支制式Q支、发子弹,此一罪判三年。

“请用我买的Q,枪毙我,如果能打死我,我就承认我有罪!如果打不死我,就放我回家!”好Q刘某蔚购买仿真Q被判走私武器罪处无期徒刑时如是说。

有观点质疑《Q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把Q口比动能设置为1.8焦耳每平厘。据说这是伤害人眼的最低值。人体是非均质表面,眼睛最脆弱,你是风儿我是沙就足够互相伤害了。要在爱护眼睛的高度上控Q,这恐怕是此判据的初衷。

当然,也有不按常理出牌的。广东玩具小贩王某其出售的Q,有了两份截然不同的鉴定,其中一份鉴定就没采用上述判据,认定都不是Q支。王国其无罪,获赔43万。

北京海淀赵检察官的《检事微言》发布张志强文章,《汽Q摊大妈出罪的另一种思路》:“如果根据法律得出的结论与普通人的正义观相去甚远,就立法者而言,要考虑修改法律;就司法者而言,要尽可能地将法律解释得符合普通正义;就执行者而言,要把Q口抬高一厘米。”给出的思路是:大姐缺乏违法性认识。

缺乏违法性认识,这在“不知法,不免责”的通说刑论里,是没有多少辩解空间的。俺对张志强给的出罪思路有不同看法。法律认识错误,不是行为者主观无罪过的理由。事实认识错误,才是行为者主观无罪过的理由。误将奶粉包装的*品出售,这是事实认识错误。在大姐的主观里,汽Q不是职业杀手一Q两个的Q。在街头汽Q摊的现实里,所有人都不大会认为这是武器Q支。在判据不改的当下,请以不认为汽Q是Q,为赵姐们开罪。

当然,如果Q支判据标准真不改,那么,请JC这个过年辛苦些,全面收缴汽Q摊,检测所有汽Q的枪口比动能,掀起法治宣传教育的高潮。否则,你眼见且明知整大街辣么多“Q”,依然不管不顾,你是失职,还是渎职?

回到梦里,俺当然要辩解,我怎么知道蟑螂是张郎,我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俺还是希望:请把Q口抬高一厘米!

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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