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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12/21 7: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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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市应急煤综发〔〕41号

各县(市、区)应急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晋煤集团、兰花集团公司、兰花科创公司、晋城煤销公司、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中煤华晋晋城能源有限公司:

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规定

晋城市应急管理局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年3月18日

附件:

全市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领导,是指煤矿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经主体企业任命,施工单位项目部班子成员必须经施工单位任命。

第三条各主体企业严格带班下井领导的资格审核和任命,并及时告知市、县两级应急局。

1.煤矿必须分别配备“五职矿长”: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五职矿长”不全的严禁组织生产建设。煤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副总工程师,带班下井副总工程师数量不超过8人。

2.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2号),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任职后6个月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煤矿“五职矿长”取证期间可暂时履行带班下井职责(取证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市应急局),但副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在取得证件后,方可带班下井。

3.干部管理权限单位任命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综合考虑其文化专业、能力水平、技术职称、执业资格、从业年限等因素。原则上煤矿带班下井领导符合以下条件:

(1)煤炭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工作经历。其中,矿长必须具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其中管理岗位达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近5年任职期间没有受到较大及以上事故责任追究。

(2)所有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原则上要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或取得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带班下井领导要取得初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为避免频繁调整矿长带来的不安全因素,矿长任职不足两年的,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主体企业需提前同时向市、县两级应急局说明调整原因。

(4)主体企业在拟定矿长人选时,要对拟定人选的安全履职经历、安全履职能力、安全诚信等详细情况,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逐级向市、县应急局进行安全履职咨询,送交《拟定煤矿矿长安全履职咨询表》(附表1),并附相关情况印证资料。未经咨询及咨询没有通过,不得任命为矿长。

(5)现任煤矿带班下井领导,尤其是煤矿“五职矿长”,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在2~3年内通过再教育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达到规定条件,否则不得再次调整任命。

第四条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凡被任命(含交流和转任)为带班下井领导,必须在下达任职文件后,5日内(以任职文件下达时间算起)以主体企业正式文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同时告知市、县两级应急局。市应急局将在网站对煤矿企业带班下井领导任职信息进行公开告示。

煤矿企业告知文件应附以下资料(复印件要加盖煤矿和主体企业公章):

1.《煤矿企业领导任职情况报告表》(附表2);

2.任职文件(复印件);

3.学历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复印件);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煤矿带班下井人员信息汇总表》(附表3,同时此表电子版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

第五条各煤矿要结合本矿带班下井领导数量和当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编制月度带班下井计划,逐级上报。带班下井领导要以“五职矿长”为主,以副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辅: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煤矿的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基建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带班下井次数不得低于副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带班下井次数(以副总工程师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中带班下井最高次数为准)。

第六条制订带班下井计划要统筹考虑,均衡有序安排。各带班下井领导排班时间间隔原则上要均衡,严禁出现基本上是同一班次的现象,煤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有一个夜班。

第七条所有煤矿井下回采工作面搬家倒面作业前必须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同时向市、县应急局进行报备。搬家倒面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双带班”。

第八条主体企业要严格审核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于每月20日前上报县(市、区)应急局。县(市、区)应急局审核汇总通过后,电子版于每月25日前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晋煤集团、市直煤炭集团公司审核汇总通过后电子版直接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市应急局集中审核后,进行公示,作为带班下井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同时,各煤矿要于每月25日前将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录入到“煤炭监管信息平台领导带班管理系统”中。

第九条煤矿矿长(董事长、总经理)、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需调整班次的,提前填写《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调班申报表》(附表4),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并同时传真至市煤炭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

第十条因带班下井领导职务变更、“双带班”等情况导致带班计划整体变更的,至少提前3天将调整好的带班下井计划表,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同时传真至市煤炭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并报送主体企业和县(市、区)应急局。其他带班下井领导需调整班次的,必须填写《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调班记录》(附表5),经矿长(项目部经理)签字,提前在本矿调度室、监控中心书面备份,并在井口公示后方可调班。同时,煤矿要将领导调班事项录入到“煤炭监管信息平台领导带班管理系统”中。

第十一条带班下井领导要认真履职,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状况,落实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排查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停建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规定,严格按照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簿和带班下井检查记录,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以及落实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和落实整改,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带班下井规定的同时,煤矿必须认真落实24小时全天候矿级领导地面值班制度,正常生产或建设的煤矿,当天带班下井领导不得安排地面值班,做到不空档、不缺位。

第十四条煤矿除正常生产或建设期间外,出现因井下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责令停产停建的,停产停建期间由主体企业批准井下组织维修、下料、提升等零星作业的,停产停建煤矿按规定程序批准开展复产复建整顿等情况,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做到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规定。

第十五条煤矿出现因春节、*策和自行停产停建放假的、因事故被责令停产停建的情况期间,仅进行“一停四不停”的,可不安排带班下井,但每天至少要有矿领导下井,针对“四不停”内容及重点区域和部位进行巡查。如遇井下应急作业时,必须有矿领导现场带班。

第十六条煤矿根据生产作业计划或井下生产建设实际,在节假日或其它时间段停止采掘作业3天及以上的,提前填写《晋城市煤矿停产停工动态报告表》(附表6),签字盖章后扫描成PDF文件发送至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同时传真至市煤炭生产信息调度监控中心,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告知县(市、区)应急局,未告知的,煤矿领导应按照正常生产建设履行带班下井职责。

第十七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姓名、职务、班次。每月3日前,应将上月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市、县应急局要采取电话函询、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调取档案、查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主体企业每月必须对所属煤矿领导(含施工单位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突查检查,并建立专门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检查台账》,作为每年主体企业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所有带班下井领导要消除和杜绝侥幸心理,不折不扣执行规定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对煤矿存在违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中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其行*处罚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执行,同时按照《山西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的通知》(晋*办发〔〕47号),对煤矿矿长一次考核记6分。

2.对煤矿未按照要求及时制定、报送带班下井计划或带班下井计划违反规定的,导致未按时上网公示的,将遵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执行行*处罚。

3.主体企业在拟定矿长人选时,未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逐级向市、县应急局进行安全履职咨询或咨询未通过,擅自任命矿长的,市应急局将不予受理矿长的带班下井报备,并建议干部管理权限单位重新调整矿长人选,原则上一年内不得重新选用。

4.各主体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组织制定《领导干部违反带班制度考核规定》,强化对未按规定带班下井领导的*纪处分、*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5.煤矿领导调整后,未及时告知市、县应急局而擅自带班下井的,责令主体企业分管领导和煤矿矿长向市应急局作出书面检查,并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市应急局带班报备专用邮箱:mk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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