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规章制度虽然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应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但该规定系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角度而制定,故商业银行在办理案涉票据贴现过程中,未审查增值税发票,不应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
具体案例内容徐州兰花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日期:年6月29日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最高法民申号主要裁判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
(一)关于《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和《商业汇票贴现协议》是否成立及其效力问题。
案涉《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及《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均加盖各当事方公章,且徐州兰花公司对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应当视为各合同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上述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徐州兰花公司所谓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合同约定。
徐州兰花公司主张其系在空白协议上盖章,大东公司以及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并未告知其协议最终签订情况。
对此,一方面徐州兰花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该项主张;另一方面,即便其该项主张属实,但其作为商事交易主体,对在空白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知晓。
故原审法院对其关于上述协议未成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二)关于民生银行南通分行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而不享有案涉票据权利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等规章制度虽然规定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应审查基础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但该规定系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角度而制定,故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在办理案涉票据贴现过程中,未审查增值税发票,不应认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重大过失”。
案涉票据形式完备,各项必要记载事项齐全,且不存在权利行使的障碍,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对案涉票据上印章的审查亦不存在重大过失。
由此,原审法院认定民生银行南通分行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并无不当。
徐州兰花公司关于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存在重大过失,不享有案涉票据权利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案涉票据款项流向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一、二审法院程序是否违法问题。
本案中民生银行南通分行已依约支付贴现款,履行了合作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并取得相应票据权利。
大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是否涉嫌刑事犯罪,以及案涉票据贴现款项的去向,均不影响民生银行南通分行依法行使票据追索权,故原审法院在处理本案时,对案涉票据贴现款去向未予理涉,未准许徐州兰花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并无不当。
综上,徐州兰花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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